最高法院全数驳回 Jap‑A‑Joe 的七项抗辩,裁定电讯监管局管理权移交生效
【洵南中文网】
《星网讯》
Wendy Jap‑A‑Joe 赖以主张留任的无固定期限雇佣合约,并不能够延长她作为苏里南电讯监管局(TAS)局长的法定任期。最高法院认定,她的局长职务已于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到期,自十月二十日起,监管局理事会(RvC)有权接管局务。法庭同时裁定,这份雇佣合约,当初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订立。本周五,法庭一口气驳回 Jap‑A‑Joe 提出的全部七项上诉理由,维持十月二十六日的临时裁决,并补充完整判词依据。
判决书指出,《电讯设施法》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,电讯监管局局长任期为五年,该项法定时限,亦清清楚楚写在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的任命决议之中。她的任命自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,至二零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届满。
Jap‑A‑Joe 一方辩称,纵然任期已满,凭她与时任理事会主席 Harish Monorath 在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签下的雇佣合约,仍然可以继续担任局长。法庭不接纳这套说法,认定单凭一份雇佣合同,无权在法定任命到期之后,继续把持局长职权。法例本身,已经预设一套机制,用来避免监管局出现权力真空,因此根本不需要另行下达解任决议;解任决议,仅属确认任期终结的文书,并非终止职务的必要条件。
欠缺部长会议核准
法庭深入审视了 Jap‑A‑Joe 和当年电讯监管局主席订立的雇佣合约。根据《电讯设施法》第四条第四款,局长的聘用条款,须先征询理事会意见,取得部长会议批准,再由部长正式敲定。
不能退任副局长
案卷资料显示,并无证据证明这份合约事前拿到部长会议的许可,也没有文件可以证实,部长曾经授权时任理事会主席,代表电讯监管局签约。法庭特意拿 Jap‑A‑Joe 在二零一六年获任副局长一事作对比:当年的聘任流程,部长、部长会议以及理事会全部参与其中,借此明确订立雇佣条款,必须走完全套法定手续。
一审法院早前已经裁定,在正式诉讼确认合约效力之前,这份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的合约,暂时不具备执行效力。最高法院认可该判断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,签约之时,各项法定要件已经得到遵守。
Jap‑A‑Joe 提出,局长任期结束,她理应恢复原先的副局长职位,这项申辩同样遭到驳回。法庭确认,在获委任局长之前,她确实出任副局长;而在二零二一年接受局长任命之际,等于以默示方式,同意终止旧岗位。两职不可由同一人兼任,因此无需另行发文撤销她的副局长任命。
理事会有权筹备交接
Jap‑A‑Joe 曾经对理事会在十月十六日发出的公函提出异议,这份文件要求她于十月十九日完成工作移交。她声称,当局在任期尚未完结之时,便已经着手对她采取行动。法庭否决这项抗辩。公职任期即将结束,必须预先安排有序交接,保证机构运作不受中断,理事会的通知,谈不上不合理或是失当。法庭认定,自十月二十日起,电讯监管局已经没有在职局长,出现职位空缺,依照法例第四条第二款,理事会依法接管全局管理。
电讯监管局公共利益优先
判词重点权衡了 Jap‑A‑Joe 的个人权益,以及电讯监管局的公共利益。她认为,地方法院没有充分顾及她的处境,所下达的强制命令既无必要,亦不相称。最高法院持相反意见,认定原审法官判断正确,电讯监管局确有迫切理由,要求立刻完成交接。
法庭表明,公职人员的法定职权一旦到期,便无权拒绝移交,拒不交权,足以直接威胁电讯监管局的正常运作与机构存续,故此,原审法院下达的强制令全部维持有效。Jap‑A‑Joe 不得再以电讯监管局名义作出任何行为,禁止踏入监管局大楼,两项禁令均附罚金。她必须交还全部公家财物,包括档案、财务记录、电子资料、车辆、钥匙,以及判决书列明的全部物件;电讯监管局在必要时,可以请求执法部门协助执行。
须付一万八千苏元诉讼费
这两宗上诉案件,法庭一并裁定,全部诉讼费用由 Jap‑A‑Joe 承担。针对国家与理事会成员的一案,诉讼费定为九千苏元;电讯监管局一案,同样是九千苏元,上诉阶段合共一万八千苏元。
本次判决,由最高法院合议庭宣判,审判长 Sieglien Wijnhard,合议庭成员 Jenne Jensen、Alida Johanns。
代表电讯监管局的律师 Gerold Sewcharan 在宣判之后表示,法庭已经逐条深入审议 Jap‑A‑Joe 的全部上诉理由,原审的临时禁制令,自此可以完整付诸执行。
新闻庭法官 Ingrid Lachitjaran 亦证实,当事人提出的所有抗辩,悉数遭到驳回,临时判决维持不变。判词进一步厘清局长任命的法定边界,以及理事会的权责。至于那份雇佣合约本身是否自始无效,仍然有待正式诉讼作最终定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