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石油公司总经理透露,Petronas与天堂石油公司无税收优惠
【洵南中文网】
《星网讯》国家石油公司(Staatsolie)总经理安南德·贾格萨尔(Annand Jagesar)明确驳斥外界关于“国家石油与马来西亚Petronas苏里南公司及天堂石油公司签署的产量分成合同中存在税收优惠”的传言。他强调,该合同为标准合同,并未包含任何税收优惠条款。“我们签署的合同是标准合同,不含税收优惠。”贾格萨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。
尽管如此,NDP党议员拉宾·巴梅萨(Rabin Parmessar)仍表示质疑。他指出:“这种情况在本届政府下反复出现。如果确实没有任何问题,为什么这些合同,包括过去签署的也不向国会公开呢?”
贾格萨尔重申,没有任何一份石油合同涉及税收优惠。他同时指出,除石油合同外,国家石油公司还与Petronas签署了一项天然气合同,此合同系从产量分成协议中延伸而来,其中确实约定了天然气的十年“免税期(tax holiday)”。“这一点我们也已公开说明。”贾格萨尔表示,并引述合同内容,指出天然气协议已明确界定了相关条款。
根据协议第21条内容,合同区块内所产“伴生气体”首先将用于石油作业,包括但不限于二次采油、压力提升、循环利用及能源发电等。
若存在超出上述作业所需的“剩余伴生气”,且合同方认为其开发无经济效益,国家石油公司有权自费收集、运输及使用该气体,双方应就使用方式协商一致,并确保国家石油的使用行为不干扰合同方正常作业。
协议亦规定,合同方不得随意燃烧(放空)该类气体,除非依据第21.2.3或21.2.4条规定,确认其既无法出售亦无法重新注入。若合同方认为开发这些气体具有经济可行性,则须将其纳入油田开发计划。
巴尔梅萨议员指出,依据《投资法》规定,国家可通过财政与规划部长保留一定政策操作空间,但唯有议会全面查阅合同内容,方能了解这一区间的具体运用情况。他强调:“我们之所以坚持政府应对议会负责,正是基于这一立场。为实现公开透明,合同必须向议会披露。”
根据已签署协议,马来西亚能源巨头Petronas通过其子公司“Petronas苏里南勘探与开发公司”(Petronas Suriname E&P B.V.)获得第66区块的勘探、开发与生产权利,占股比例为80%,并成为该区块的主操方;国家石油公司通过旗下“天堂石油公司”(Paradise Oil Company)保留20%股份。